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甘肃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政策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政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协调、指导、指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办理。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针对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行政处分等建议。
第五条 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复查)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作出的,由该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复查(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作出的,由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本级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