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210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个人存量房转让双方(包括继承和赠与)印花税暂缓征收,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意见》中各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及第十六条第二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自2008年7月28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