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
(2008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础教育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基础教育学校)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价格、审计、监察、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基础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发展基础教育。
鼓励村(居)委会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基础教育投入来源: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省、市转移支付用于基础教育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中用于基础教育的部分;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收取的学杂费、保教费、借读费;
(三)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