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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建设有固定场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相关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街道(镇、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并将相关服务延伸到社区和村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省和市 (州)中心城市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专业队伍建设,注重培养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供求信息分析、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和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免费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加强街道(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服务窗口建设,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街道 (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受县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建设,完善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调整和完善组织体系。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明确街道(镇、乡)和社区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职能,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络和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等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效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五、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制订。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推进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结合,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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