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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核编范围。

  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

  (1)阜阳、亳州、宿州、淮北、蚌埠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

  (2)石台县、祁门县、潜山县、绩溪县、旌德县、歙县、黟县、霍山县、广德县、泾县、休宁县、宁国市、金寨县、青阳县、东至县、太湖县、岳西县、贵池区、黄山区1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1)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教学点,学生数23人以上的按标准核定,学生数23人以下的均按1名编制的标准核定。教学点编制实行单独核定、统一管理。各地按2008年底教学点数核定教学点编制,由县统一调配使用。教学点编制今后不再增加,如教学点调整或减少,原核编制仍由各县统一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增核不超过编制总量3%的附加编制:在校学生数超过上轮核编时在校学生数30%以上的高中;寄宿制中小学;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山区、湖区和乡镇中心小学。附加编制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县统一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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