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坚持动态管理模式。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核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未调整期间,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市、县在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可根据本地区学生区段变化和班额变动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动态管理。

  (3)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省机构编制部门将在全省逐步建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数额、结构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中小学机构设置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额和职数相对应。

  (4)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各市、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和工资核发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2009年2月28日前)。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本地区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2008年底前学校在籍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基数,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测算本市、县教职工编制,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