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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逐校核编(2009年3月31日前)。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逐校核编工作,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三)检查验收(2009年4月30日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编办(一式4份)。

  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阜阳等5市

教职工与学生比

19个重点山区县

教职工与学生比

其他地区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 中

城市

1:14.5

-

1:14.5

县镇

1:15

1:13

1:14

农村

1:15.5

1:13.5

1:13.5

初 中

城市

1:15.5

-

1:15.5

县镇

1:18

1:16

1:17

农村

1:20

1:18

1:18

小 学

城市

1:21

-

1:21

县镇

1:23

1:21

1:22

农村

1:25

1:23

1:23

特教学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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