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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的派驻机构依法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

  三、明确统一交易事项,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除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地区和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事项要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涉及国有资金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必须依法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活动。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

  (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列入《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以及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单价超过1万元或批量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事项。

  (五)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涉及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交易事项。

  四、规范交易办事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一)规范交易程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登记后,按照项目类别分转到建筑工程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部门,招标(采购)人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具体事宜。

  (二)健全制度,完善措施。

  1.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除各部门的法定发布渠道, 各类交易信息还应及时在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2.建立存档备案制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竞买文件等交易文件编制后应及时备案。交易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相关信息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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