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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8]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扶持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农村生产经营大户、涉农企业及社会各方力量,围绕农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全新的法人类型,区别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由工商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核准,对审查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度检验。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村可以利用集体闲置房屋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合作社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予以解决。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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