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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九、禁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成员乱收费。

  二十、鼓励示范社建设。建立A、AA、AAA三级规范社评选、认证体系,每年12月由市农委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区、县(市)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A级示范社标准一次性扶持4万元,达到AA级示范社标准一次性扶持8万元,达到AAA级示范社标准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二十一、各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动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交通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对规范达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项目。

  二十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解决单一专业合作社不能解决的问题。具备实体法人资格的联合社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动监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开展沟通和协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农委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区亦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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