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的一项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不得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给劳动保障监察员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制
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网格化、网络化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制,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实现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动态监管,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行为,处理好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关系,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突击集中检查为经常性检查、事后查办为预警预防。
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中央、军队驻陕和省属用人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驻陕用人单位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其他在省、设区市工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设区市管辖以外的其他在县(市、区)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登记注册、但在我省未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执行《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执法责任意识,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