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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救灾工作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5、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灾预案。完善《新余市救灾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信息管理、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和监督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加强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着重督促抓好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村居委会和各类学校预案制订工作,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和行为,明确应急每一环节的任务、目标和岗位职责、操作规定。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6、规范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依托,建立市、县、乡、村、村小组五级灾害信息管理员队伍,以县(区)为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灾害信息管理知识培训。市民政局、县(区)民政(社会事业)局、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民政所和村(居)委会分别是市、县、乡、村灾害信息管理机构。全市各村(居)委会会计为本村(社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员,负责灾害信息的初查、统计和上报工作;村民小组组长(社区分片区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最直接的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员,负责本自然村(社区片区)所发生灾害的台帐建立,及时向村(居)委会上报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等情况,村(居)委会汇总后及时逐级上报。

  有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房屋倒损、大面积农田作物绝收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在2小时内报至市民政局(市救灾专线电话:6441125,传真:6441126、6458580);全市普遍性的自然灾害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在每天下午五时之前上报前一日灾害情况;地区个别一般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在一个工作周内汇总上报。

  三、规范民政救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7、救灾资金的筹集。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按照各级合理负担、分工负责的原则,保障财政性资金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投入。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中央、省财政争取更多的支持。市、县(区)财政预算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0.3%、0.3%-0.5%安排本年度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救灾捐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抗灾和救灾捐赠,拓宽救灾资金筹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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