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设定收费项目,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对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企业登记、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创业企业年度检验除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外,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年检报告书及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再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书等资料。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各设区市要从开拓市场、健全服务入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包括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小区绿化、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商贸服务等开发创业项目。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技术创新型、服务便利型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打造知名品牌。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妇女创业与残疾人创业活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其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回乡、进城投资创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兴办二、三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农村劳动者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条件可予以适当放宽。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创业项目的投入。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信用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可逐步取消反担保。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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