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汲取各地火灾事故教训,扎实推进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春节前后消防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春节前后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春节前后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认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太原市2008-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单位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所承担的社会消防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良好消防工作机制。
三、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从即日起至2009年3月30日,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重点为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严重后果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单位和场所:一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留有人员住宿的写字楼、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二是隐患严重、久拖不改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装饰市场、家具市场、大型服装批发零售市场、物流货运中心集散地;三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作坊、日租房等九小企业以及“三合一”建筑等;四是各社区、居民住宅小区占用消防通道和地下室住人处所;五是未审未验工程;六是易燃易爆场所。
春节、元宵节期间举办灯会、焰火等活动的单位和场所,要按照《
消防法》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