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国家
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强调: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要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各级党政组织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和11部门《通知》精神,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推动抚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审查范围和方法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会、团委、妇联、青联、工商联等,在提拔任用干部、录用公务员、选举各类代表、委员及评选先进、模范单位、个人时,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对违法生育者,实行“一票否决”。
2、各承办部门,在填写候选人审批(登记)表时,对生育情况不清楚的候选人,要一并填写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
3、各承办部门,要将填写好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提前20日送交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候选人户籍(单位)所在地,安排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查。
4、候选人工作单位与户籍不在一地的,以户籍所在地审查为主,相关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5、在候选人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初审基础上,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人口计生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日内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6、根据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意见,市人口计生委进行复审,经委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5日内转送交办部门。
三、审查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1、各承办部门,要根据应审查人数,派人到市人口计生委领取《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详细填写表内各项内容,按要求时限送交市人口计生委。如因工作不细,遗漏审查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承办部门承担责任。
2、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负责,逐级严格把关。如因工作不细,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