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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0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2009年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牢牢把握发展的科学内涵,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体制创新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项目,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同时,各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立法计划安排积极开展立法课题研究,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市法制局要进一步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

  (三)不断增强立法透明度,增加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起草单位起草法规或规章草案时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按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市法制局要向社会公开文本征求意见,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沟通与配合,进一步做好有关意见的协调工作。起草单位在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部门意见要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起草单位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市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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