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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沪府发〔2009〕2号)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渣土)处置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等事项。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渣土的出土量等事项进行核实,并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渣土处置证。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并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未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渣土。
  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渣土处置费用使用的监管。
  三、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指导价。区(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按照本区(县)建筑渣土运输路程、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区(县)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单位运输建筑渣土。
  五、本市对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实行联单制度。运输单位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渣土出土量、出土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处置场所等事项,并分别将联单提交运输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处置场所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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