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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补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力争一到两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补贴标准

  2008-2009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资金管理

  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简称货币补贴)所需资金,设立补贴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货币补贴计划安排,将年度货币补贴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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