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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中规定的相关防尘措施。

  7.拆除工程完成后,垃圾渣土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8.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以上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园林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负责监测点位周边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三)交通道路扬尘治理

  1.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2.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

  3.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4.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对于市政道路定期保洁,主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周冲洗1次,其它街道每天洒水1次。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二环以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5.对道路积尘负荷实行定量管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积尘负荷应分别不大于15、10、8和6g/m2。

  6.及时清运道路两侧积土。

  7.及时清理回填植树挖坑产生的多余积土。

  以上由市城管局牵头并负责第1、3、4、5、6项,市交通局配合第1、6项,市园林局负责第2、7项,市交管局配合第3项,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负责监测点位周边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四)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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