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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节庆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节庆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安委〔2009〕1号)


各州(地、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2009年是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大庆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关健之年,也是经济发展面临困难较多和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的一年。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和《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我省多种类型的商贸、招商、投资、文化、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举办,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升我省在国内外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安全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事故及衍生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坚决防范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 理念,严格落实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承办者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协办者、场所提供者和参与者等对安全管理分工负责,共同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举办。

  三、承办者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明确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查,接受公安、消防、质监、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场所提供者应当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参与者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自觉服从大型活动承办者、协办者和场所提供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履行权力和义务,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的开展各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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