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科计[2009]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促进我省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一月八日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运营效益,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省财政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
(三)其它资金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出资人委派成员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地方、创新机制、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二、支持对象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