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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基金委托管理人管理费率及奖励方案;
  (三)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四)参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五)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工作报告,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收益分配及补偿方案;
  (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
  (七)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指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九)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引导基金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委托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不定期组织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业务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有关委托或申请,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二)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管理,并随时报告运营情况:
  (三)在创业投资机构终止时与相关利益主体、律师、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所投资资产进行清算;
  (四)编制引导基金的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及年度补偿方案,并编写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批;
  (五)在其他投资方需要和许可的条件下,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参与形成的创业投资机构;
  (六)执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与形成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字第39号令)规定的投资方向;
  (二)辅导、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
  (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
  (四)定期向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引导基金签署的各项协议、合同或有欺诈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由理事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今后申请引导基金合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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