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县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县交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等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县商委: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教委:负责组织对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建委:负责组织对全县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县人武部:负责对驻彭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彭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县武警中队:负责在重点时段协助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位的巡逻、看护。
县林业、文广新、民政、电力、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码头、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措施,加强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根据
《条例》规定,我县烟花爆竹按照“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由县供销社实行专营管理,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09年县城区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5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送县安监局审批。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县安监、工商等部门要采取“一站式”办公,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县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3.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9年春节期间我县主城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8大类223个品种;县城区以外地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242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8︰2,具体品种、规格由县燃放办于2009年1月10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贴县安监局、县供销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4.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烟花爆竹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2009年1月10日至2月9日止;销售时间: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6.限制燃放时间。从2009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堵源截流,严查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行为。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9日止,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进入彭水的高谷、郁山、连湖、朗溪、梅子垭、大垭、太原、桐楼等乡镇的边界要道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本县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与运输证是否相符。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9日止,县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销售行为,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安监部门吊销许可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县供销社要加强专营公司的管理,防止销售网点隐秘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由县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本县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