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根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保险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做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意外伤害险工作监督管理。委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保险公司,参与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招标方案(含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可以在广泛征求施工企业意愿的基础上,受其委托组织招标。建筑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单位也可以自行招标。
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或招标施工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