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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请各代理机构将2008年度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及时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市场处(山大南路56号412室)。

  对于代理机构书面报告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不再予以公告。

  09年3月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将组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检查,对于漏报、瞒报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代理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将暂停其在我市从事代理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公告;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并报请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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