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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6)购进量:指企业期内从国内市场购买的食用油及油料等原料的数量。
  (7)生产量:按实际产量计算,指企业期内产出的食用植物油的数量。
  (8)加工量:指企业期内加工消耗的食用植物油和油料数量。
  (9)进厂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运达本企业原料仓库的集中成交价。
  (10)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11)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12)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13)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其中储存在省外的粮油填在“省外储存”指标中。
  (14)受委托储存:是指企业除受委托存储中央和地方储备及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外的、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数量。或者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收购所形成的粮油库存。
  (15)储备粮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商品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作商品粮的数量。
  (16)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数量。
  (17)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实际收回的粮油成品。包括豆粕,不包括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和其他副产品。
  (18)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粮食(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19)大豆、米糠、玉米胚榨油:指用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数量。
  (20)转化用粮:指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粮食数量。
  (21)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22)重度不宜存:指小麦、稻谷、玉米储存品质严重下降。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
  (23)社会粮食、油料生产量:指全社会年度内的粮食、油料产量,包括种粮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粮食、油料产量。
  (24)食用植物油产量:指企业年度内以油料为生产原料加工产出的食用植物油数量。不含企业以毛油为原料经加工精炼而产出的成品油。
  (25)商品量:指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26)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7)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8)农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9)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30)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酿造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
  (31)种子用粮(油):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种子数量。
  (32)榨油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33)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指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库存、转化企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农户和城镇居民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34)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批量购买粮油的价格。
  (35)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36)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37)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38)进场粮食数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运进市场的店面或库房,用于销售的粮食数量。
  (39)粮食交易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的粮食数量。
  (40)粮食交易金额: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粮食的销售额。
  (41)粮油折合率:指原粮(油料)与成品粮(成品油)之间的数量相互折算的比例。
  (42)粳稻入关:指东北三省出售粳稻(米)的企业和关内所有省(区、市)具有采购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售和采购期限,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的规定年限生产的粳稻或由粳稻加工的大米,入关到本地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不同标准的运费补贴的东北粳稻谷(米)。
  2.仓储报表部分
  (1)企业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
  (3)隶属关系:填报企业与上级管理机构的从属关系。填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4)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
  (5)统计对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粮油储藏业务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仓储业务用地面积。填报企业为开展仓储业务投入的土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等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与仓储有关办公、检验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上土地含自有土地和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
  (7)库区数:指资产归属本企业、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粮食(油脂)存储库区个数。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工作区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的库区数进行统计。
  (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9)粮油保管员: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
  (10)粮油质量检验员: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1)储粮药剂: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扬尘的添加剂。填报本年度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12)铁路专用线: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
  (13)有效长度:指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14)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15)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运输车辆、船舶等卸载入仓的设计能力。
  (16)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吸粮机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至运输车辆、船舶等的设计能力。
  (17)有效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仓容。
  (18)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立方米。
  (19)平房仓:指平面为矩形,能满足储藏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20)浅圆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小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1)立筒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2)地下仓:建于地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半地下的粮仓,如岩体地下粮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和土体地下粮仓(如窑洞仓、喇叭仓)等。
  (23)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的仓房。
  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的储藏方式。
  (24)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25)需大修仓容:指需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26)待报废仓容:指超过使用年限,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功能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8)地坪:指库区内已进行硬化处理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烘干的设备的设计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30)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设备。
  (31)汽车衡:仅统计称重能力在30吨及以上的汽车衡台数。
  (32)运粮设备:包括企业自备用于粮食运输的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中汽车指载重量5吨及以上的汽车。
  (33)油罐:仅统计单罐罐容1吨及以上的油罐数量和罐容。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油罐柱高(m)×0.9×0.92。
  (34)检化验仪器: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粮食品质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超级电动粉碎机、粮食粘度测定仪、培养箱(发芽箱)、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仪、实验磨粉机、电动粉筛、磁性金属测定仪、粉质仪、拉伸仪、吹泡示功仪、实验和面机、面团醒发箱、面包馒头成型机、实验焙烤箱、面包馒头体积测定仪、凯氏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素测定仪、近红外粮食品质分析仪、油脂烟点测定仪、罗维朋比色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天平、分析天平、水浴锅、电炉、马福炉、振荡器、离心机、蒸馏水器、电冰箱、物理显微镜、化学检验玻璃仪器、生物显微镜、白度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其他价值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5)油脂接收能力:填写每小时火车、汽车、船舶同时接收散油入库的能力。
  (36)油脂发放能力:填写每小时火车、汽车、船舶同时发放散油出库的能力。
  (37)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
  (38)项目类别: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项目名称或主要建设内容所属类别。
  (39)储备粮库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储备仓容为主的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40)粮食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道线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41)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已有的储粮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42)粮食检验检测项目:指粮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
  (43)粮食流通应急设施项目: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急成品粮(含食用油)库、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44)农户储粮设施项目:指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农户建设或配置的标准化小型粮仓、新型储粮装具等项目。
  (45)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46)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47)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48)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49)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50)本年度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51)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52)项目运营主体性质:指项目建成后运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
  3.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1)特等米、标准一等米、标准二等米指按照GB1354-86《大米》标准等级划分的大米。
  (2)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标准粉指按照GB1355-86《小麦粉》标准等级划分的小麦粉;专用粉指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B/T10136~10145-93)或企业标准,专门用于制作某种食品的小麦粉。
  (3)食用植物油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535-2003等或行业标准等级划分。
  (4)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5)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目前,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工业增加值是以生产法计算的。
  ①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工业增加值 = 工业总产出 - 工业中间投入 + 应交增值税。
  ㈠工业总产出:1995年以后用新规定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
  ㈡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和低值易耗品等)的产 品和服务的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和利息支 出五部分。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如外购材料、燃料、动力等,按现行会计核算和有关规定,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因此,工业中间投入可以直接从会计资料中取得或利用会计资料计算。具体计算过程:
  I.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直接取自会计产品成本核算的"直接材料"项目。如企业未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设置成本核算项目,则可从会计“生产成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中,将属于直接材料消耗的项目汇总后填报。
  Ⅱ.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是指“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制造费用中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差额。
  Ⅲ.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是指“管理费用合计”减去管理费用中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工资、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上交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费的差额。
  Ⅳ.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是指“销售费用合计”减去销售费用中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差额。
  Ⅴ.利息支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 息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的明细科目填列。
  ②分配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将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等七个要素直接相加,就得出工业增加值。
  目前,有的部门将工业增加值归结为四大要素,即:固定资产折旧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营业盈余,其内容都大同小异。
  “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的企业工业增加值,结果有一定差异。
  (7)出口交货值:指企业生产的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8)利税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利润总额之和。
  (9)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10)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计、其它长期资产。根据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11)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建造费、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
  (12)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折旧额后的净额。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13)负债合计:指企业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根据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14)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15)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大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粉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
  (16)年生产能力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17)玉米深加工产品分类:一是发酵制品,包括氨基酸(味精、饲料用赖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精氨酸)、强力鲜味剂(肌苷酸、鸟苷酸)、有机酸(柠檬酸、乳酸、衣康酸等)、酶制剂、酵母(食用、饲用)、功能食品等;二是淀粉糖,包括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 三是多元醇,包括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四是酒精类产品,包括食用酒精、工业酒精、燃料乙醇等。
  4.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1)机构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
  (6)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7)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指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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