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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三、坚持依法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登记注册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予以登记注册,赋予其市场法人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提供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得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要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现代管理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立足农村、源自农民、服务农民的原则,向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其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提供管理、科技和信息服务,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内部资金互助,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有效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化解和降低风险,保障农民利益。
  五、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年度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市供销社作为全市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履行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能。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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