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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9]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劳社[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适当增加退休待遇条件的“建国前老工人”,2009年1月死亡的,仍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工作,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并向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相关企业发送《2009年济南市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待遇核定表》(附件)。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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