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9]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劳社[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鲁劳社[2009]5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95元和76元。
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1月死亡的,仍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我市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原企业干部和工人,凡已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精神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相应待遇的,不列入鲁劳社[2009]5号文件“适当提高”的范围。
四、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适当提高”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统一负责。
五、凡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获取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列入“适当提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