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2008]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账户管理严格、资金运作规范、监督管理到位。
二、工作范围
此次清理和规范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具体包括: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余额。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穗财库[2004]2081号,下称《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对按规定可以保留的住房公积金等银行账户提出保留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保留;对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一律归并;对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对因工作需要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开设。
(二)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小额零星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库和财政专户,其支出按有关规定拨付,不得违反规定向本部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三)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选取市本级公务员管理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预算单位作为试点,逐步取消预算部门和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专项资金等账户。试点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账户一律取消,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结存资金进行分类处理:专项工作已完成不需再保留资金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统筹;单位申请需保留资金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财政代管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资金的使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其资金性质、使用范围、支配权限和会计核算职责,都属于预算单位,实行“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