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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有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处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有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处方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食药监〔2009〕4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有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8〕2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含有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品种的购销管理,确保渠道合法。零售企业在销售该类药品时,必须索取由合法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审核合格后,严格限制一次处方量(一般不超过三天)销售,并将原处方登记留存。严格杜绝不凭处方销售或销售超过处方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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