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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6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尽快发挥城市综合体项目对优化经济结构、加大有效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7号)精神,对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中所指的城市综合体是指具有商业、办公、居住、酒店的功能并兼具展览、会议、文娱等其它功能,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或总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

  凡经过市发改委审核认定,市政府批准同意,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或竣工验收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可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注: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市投资主管部门批文已明确项目分期实施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可按分期项目享受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加快手续办理

  1.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简化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使服务项目的办结期限提速50%以上。

  2.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部门要建立大客户服务制度。将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大客户,落实专人担任大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全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大客户服务经理名单在无锡政府网站上公示。

  (二)减免相关规费

  3.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其中,商业部分(主要指酒店、超市、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缴三年;项目开工后每年由属地财政视项目缴纳的营业税情况逐年奖励项目单位,奖励总额为商业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缓缴余额。项目单位凭市发改委出具的城市综合体认定文件至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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