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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市发改委审核、审批,资金来源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5年内原则上不得拆、改、扩建。

  (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要素

  市发改委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时要明确规范各项审批要素,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基本要素包括审批依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初步选址、建设内容及暂定规模、总投资匡算、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方式(代建制)、项目是否列入稽察计划、批复有效期限。涉及原有资产置换的,需明确初步方案,包括初步估价、置换时间要求和具体责任单位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本要素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规划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工程招投标内容及方式、批复有效期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明确,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总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定的总投资估算,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予以核定。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基本要素包括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工程方案(工艺方案)、总投资概算(概算明细表)、建设资金来源(明确政府直接投资、原有资产置换收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批复有效期限。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应明确,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总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投资金额等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项目招标文件需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审核。

  (三)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政府性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5%或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论证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并导致总投资超支的,财政部门暂停支付建设资金,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政府审定,并追究项目业主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于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当年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政府财力和融资能力,按照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续安排项目应根据当年项目进展情况合理确定下年度安排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无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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