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执行。
(二)建立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反馈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防止并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现象。
六、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从严控制资金支付比例。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按年度计划、按项目审批(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项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0%;项目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余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扣减工程质保金。
(二)加强建设资金审核。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提高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审查工作有序、规范、正常进行。
七、健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过程控制。按照“一次决策、两点控制、三段管理”的模式,抓住政府性投资项目准备阶段、决策阶段和设计控制阶段的估算控制、概算控制等关键节点,实施有效监管。
(二)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察制度,严格执行锡政办发〔2008〕256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稽察,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规范运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八、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一)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和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以及《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及时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