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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竣工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

  (三)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审批手续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四)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绩效、经验与教训等。

  九、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

  (一)代建项目的确定。委托专业性建设机构或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发挥专业公司的作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阶段原则上全面推广社会事业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逐步推进其他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

  (二)代建单位的资格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相关部门组成。代建单位经市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现阶段先选择市内规模较大、有管理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若干家,给予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引进竞争机制。原则上政府性投资项目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四)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单位只能在项目批准的概算和合同限额内实施工程建设。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十、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建立定期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会商、协调,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通过重点跟踪服务、市区联动服务等形式,健全跟踪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政府项目审批的协调和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积极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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