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聘请市长、市政府顾问,是有效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贯彻“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大力支持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以下简称市长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市长顾问对市长在重大决策事项时的咨询、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顾问是指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市长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市长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