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国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市长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市长顾问的程序: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除前款第㈠项规定外,市长可以直接选定拟聘人员。
第六条 市长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本市有关文件、资料;
㈡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㈢预约市长就某一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长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长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长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长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第八条 市长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市长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长与市长顾问预约联络;
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长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市长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长参阅;每月向市长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㈢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市长顾问的通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