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长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审批,向续聘人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市长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㈡有损害市长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㈢一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市长顾问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政府顾问对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顾问是指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政府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
㈤在本市工作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士;
㈥省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㈦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