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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市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料;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㈢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第七条 政府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㈤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应约代拟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重要法律文书。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㈠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㈢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领导参阅;每月向政府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每年召开一次政府顾问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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