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市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料;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㈢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第七条 政府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㈤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应约代拟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重要法律文书。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㈠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㈢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领导参阅;每月向政府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每年召开一次政府顾问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