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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使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
  3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3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


  4名称的表述
  41基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42构成要素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等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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