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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5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体例
  51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体例主要有以下五种:
  511决定。是指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与安排。
  512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 “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513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与“规定”相比,“办法”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514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与处理办法。
  515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操作规定。
  此外,对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一般使用“暂行”或“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而“试行”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使用“暂行”,应当规定暂行的期限,或者明确实施后评估时间及相关要求。
  6章、节的设置
  61一般原则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62规范性文件设章、节的情形
  621规范性文件设章应当符合两个情形:一是内容较多,篇幅较长。一般有三十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必要设置章。二是结构复杂有划分层次的需要。只有当规范性文件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至少还有两部分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内容,且每部分条数不少于三条的情形,才考虑分章,也即一个规范性文件至少应有五章内容才设章。
  第一章一般集中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管理体制等贯穿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最后一章集中规定带有补充性质的实施时间、废止某个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等内容。
  622规范性文件设节的情形:节只能在规范性文件设有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在内容构成复杂,有必要分成若干部分予以规范的章之下可以设节。
  63章名、节名的表述
  631每章都应当有章名,章名应当能够概括本章的全部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至多用一个“与”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各章之间应当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632每节都应当有一个切实反映和概括其内容的标题,表述要求与章名相同。每章中的节都重新按独立的序数排列(即每章都从第一节起编),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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