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体例
51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体例主要有以下五种:
511决定。是指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与安排。
512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 “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513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与“规定”相比,“办法”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514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与处理办法。
515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操作规定。
此外,对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一般使用“暂行”或“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而“试行”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使用“暂行”,应当规定暂行的期限,或者明确实施后评估时间及相关要求。
6章、节的设置
61一般原则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62规范性文件设章、节的情形
621规范性文件设章应当符合两个情形:一是内容较多,篇幅较长。一般有三十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必要设置章。二是结构复杂有划分层次的需要。只有当规范性文件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至少还有两部分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内容,且每部分条数不少于三条的情形,才考虑分章,也即一个规范性文件至少应有五章内容才设章。
第一章一般集中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管理体制等贯穿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最后一章集中规定带有补充性质的实施时间、废止某个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等内容。
622规范性文件设节的情形:节只能在规范性文件设有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在内容构成复杂,有必要分成若干部分予以规范的章之下可以设节。
63章名、节名的表述
631每章都应当有章名,章名应当能够概括本章的全部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至多用一个“与”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各章之间应当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632每节都应当有一个切实反映和概括其内容的标题,表述要求与章名相同。每章中的节都重新按独立的序数排列(即每章都从第一节起编),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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