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位置,一般置于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未设章节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在规范性文件中表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也会比较原则地表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针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针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131行政处分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2 刑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刑事责任。但需要提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规范性文件可以表述刑事责任,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 民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民事责任。但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任。
134法律救济条款
按照《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述。
14附则
附则是规范性文件设章情况下的最后一章。在规范性文件不设章的情形下,附则的内容按顺序写在规范性文件的末尾部。
141实施办法的制定
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直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必规定由实施部门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办法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必须的配套性制度的,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
142过渡性条款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合法权利时,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143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施行的起始日一般定为某年某月的1日或者15日。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