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使用“应当”和“必须”,属设定义务的条款,义务主体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在程度上有差别,一般情况下使用“应当”即可,在有特殊针对性时,往往使用“必须”予以强调。
163指示代词
1631规范性文件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一般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1632规范性中不使用具有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他、她)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法人等)一般均实写,需要指代时,以指示代词“其”表示。
164行为主体的表述
164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和”与“或者”的区别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表示一个集体概念,视作一个抽象整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表示个体概念,意指每个主体。
1642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
“单位”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外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的较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避免使用行政色彩浓厚的“单位”的表述。“组织”的概念包含了所有以团体形式存在的实体,恰与“个人”对应,应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统一使用。
1643当事人/管理相对人
“管理相对人”是一个行政法上的学理概念,抽象表述管理的对象。法律、行政法规从未使用“管理相对人”的表述。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如要表述管理的对象,应当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特定的对象。在特指与特定事项有关的对象时,可用“当事人”来表述。
17慎用词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使用语言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意思笼统、不明确的词,能够具体规定的,尽可能量化、具体化这些词指代的含义。这些慎用词有:“有关”、“及时”、“按规定”等。
18数字使用规范
181条款中的日期、序数、量数、比例数、百分数,以及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和数额,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2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
19标点符号的运用
分项的列举结构一般适用分号,最后一项适用句号。
第五章 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20按局部修正模式进行修订
适用于基本保持原规范性文件体例结构不变,限于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情形。正文应当列举修改或增删条款,起草审核阶段的草案还应当附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将原有条文与修改后条文一一对照。原规范性文件不作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施行日期不变。修改部分的施行日期应当明确,原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重新全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