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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在法律条文中使用“应当”和“必须”,属设定义务的条款,义务主体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在程度上有差别,一般情况下使用“应当”即可,在有特殊针对性时,往往使用“必须”予以强调。
  163指示代词
  1631规范性文件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一般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1632规范性中不使用具有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他、她)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法人等)一般均实写,需要指代时,以指示代词“其”表示。
  164行为主体的表述
  164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和”与“或者”的区别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表示一个集体概念,视作一个抽象整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表示个体概念,意指每个主体。
  1642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
  “单位”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外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的较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避免使用行政色彩浓厚的“单位”的表述。“组织”的概念包含了所有以团体形式存在的实体,恰与“个人”对应,应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统一使用。
  1643当事人/管理相对人
  “管理相对人”是一个行政法上的学理概念,抽象表述管理的对象。法律、行政法规从未使用“管理相对人”的表述。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如要表述管理的对象,应当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特定的对象。在特指与特定事项有关的对象时,可用“当事人”来表述。
  17慎用词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使用语言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意思笼统、不明确的词,能够具体规定的,尽可能量化、具体化这些词指代的含义。这些慎用词有:“有关”、“及时”、“按规定”等。
  18数字使用规范
  181条款中的日期、序数、量数、比例数、百分数,以及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和数额,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2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
  19标点符号的运用
  分项的列举结构一般适用分号,最后一项适用句号。

第五章 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规范


  20按局部修正模式进行修订
  适用于基本保持原规范性文件体例结构不变,限于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情形。正文应当列举修改或增删条款,起草审核阶段的草案还应当附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将原有条文与修改后条文一一对照。原规范性文件不作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施行日期不变。修改部分的施行日期应当明确,原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重新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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