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土地成本评估(审核)机制。即根据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等,评估(审核)其市场交易参考价格。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开发区的土地交易统一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土地交易,在本区县(自治县)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七条 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修订基准地价,定期调整土地级别,确保政府的收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系指政府应收的级差地租。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土地出让(租赁)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让(租赁)的土地应当是经整治达到“三通一平”的熟地。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整治,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可对零星旧城地块储备整治。储备机构申请储备整治土地,须向所在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11月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拟出让的国有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会同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依据批准的供地计划按拟供应的地块向规划部门函询用地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及时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