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应宗地周边城市(镇)道路、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部分的土地、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用地的征收(用)土地成本可计入拟供应土地的成本。对确因宗地供应时必须把周边城市(镇)道路、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纳入出让地块一并建设的,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函》时应明确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前确定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面积、工期、标准、规模、建成后的管理及权属归属,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总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须配备的公共设施等。
附图应当包括:在1/500?1/5000现状地形图上标示,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包括±0.000以上及以下标高)、建设用地界线以及地块周边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对重要地块,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十六条 国土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函》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出让合同文本、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
第十七条 拟供应土地涉及原有租赁关系的,应先行解除租赁关系方可供应。涉及权利限制的,在土地公告供应前,抵押权人应出具同意对宗地进行出让公告的书面意见,处理好经济、法律关系。
第十八条 按照本市土地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有关规定,由土地交易机构委托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成本予以审计(评估)。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土地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须知的内容包括:竞买申请书、竞买土地报价单、宗地图、宗地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格式)、土地出让合同(样本)、土地的交易时间、交地时间及状态、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时间进度、违约责任等。公开出让须知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交易机构专网上公告。土地公告20天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公开交易。交易成功后,土地竞得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支付交易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