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土地竞得者应当按《成交确认书》的有关规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使用市国土部门统一制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文本。
国土部门与土地竞得者草签土地出让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当手书,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
第二十一条 凡土地交易完成后,须在政府供地文件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的要求将土地交易后的成交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土地竞得者须按土地出让公告须知的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后,国土部门方可进行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竞得者持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依法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经招拍挂出让程序获得的建设用地,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批准改变土地招拍挂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因市政府决定依法对城乡总体规划修改或按规划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导致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造成土地使用者重大损失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对该项目规划调整的依据,国土部门会同规划、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核定其损失,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补偿。或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及当地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调整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凡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时土地出让总价款楼面单价为标准征收土地收益,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对不符合规划的由规划部门实施拆除,确因不能拆除的,经规划许可,由政府予以没收,再由没收机关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