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1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大连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二、第八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
三、增加一章“规划和建设管理”作为第二章。
“第七条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