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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64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意见》(余府办发〔2006〕37号)的精神,为认真做好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工作,现就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1、按照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区)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只审核项目备案申请表,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程序。同时,发改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

  3、根据国家和省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情况,及时执行修订调减后的《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提高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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