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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发改投资〔2003〕1346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包括核准和备案项目),不随意扩大范围,不将规定以外的项目纳入审查范围,不把属于下级审查的项目提升到上级审查。

  二、继续下放审批权限

  1、除《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由国家、省发改委和设区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和需省、市配置资源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重大项目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外,其他所有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需核准的外商投资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下,并且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授权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需备案的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3、调整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和省、市审批权限内的,分批次申报建设用地调整为每半年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一次。

  4、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式,需经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三、大力简化审批流程

  1、建立部门并联审批制度。除按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实行部门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对项目核准同时涉及到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前置条件的,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可同时将以上需前置审批的文本报送相关部门。

  2、建立主管部门内部联审机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涉及主管部门内部多个科室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相关科室参加,形成内部联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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