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林业部门对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报国家、省林业部门审批的,市林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行文上报。
5、水利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核,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由法定30至60个工作日缩短到7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由法定60个工作日缩短到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水电站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4个工作日内完成。
6、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的审查,在由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30日缩短到目前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缩短到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的审查,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仍限于5个工作日)。
8、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完成。
9、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一般工程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论证的,在取得论证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并在验收后3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1、建设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认真准备好前期申报材料,落实环境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用地规费等相关规定,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创造条件。
2、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采用表格或报表的形式,提出本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3、加强监督考核。由市监察局具体负责,重点监督考核市有关部门对外公告的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具体措施实施情况。